核心提示
如今,坊间流行着一句“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语,并一度被传为是驾车人的“潜规则”……
时常看到报道称,某交通事故中致伤、致残者向肇事司机索要高额的赔偿金、误工费、抚养费等等,导致司机无力赔偿,家破人亡;也有导致撞伤后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却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金与相应的交通肇事罪。看似后者所承受的“责任”要轻得多,而且“免去了”很多因伤者再次提出种种要求的“烦恼”。
我们可以发现,那些看似“不合理”的赔偿制度的存在,使得肇事者在法律与道德做出判断并对撞伤与撞死两种行为做出处理时,结果却是截然不同。我们有必要问:到底是什么催生了“撞伤不如撞死”这句“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的背后,究竟是人性的泯灭还是法律的尬尴……
“撞伤不如撞死”
现象屡有发生
四川
一辆奔驰轿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撞倒,车内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狂言“赔钱就是嘛”,压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近日发生在成都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
4天后,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压惨剧:一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
广州
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一女工被大货车撞倒在地。据目击者称,货车撞人后没有马上停下,而是从女工身上碾过之后才急刹停车,致使女工当场死亡。
浙江
台州市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之后,车子竟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
北京
一辆快速行驶的吉普车在海淀区北洼路北侧300米处将一过马路女子撞倒,女子还未起身,又遭到吉普车左侧一辆面包车碾过,身受重伤。
一件件令人发指的血的事例,我们已无法用沉重、愤慨来形容,为什么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还造就了“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潜规则”,是不是那些“勇敢”的肇事者拿我们平时视之为上的法律作借口,将自己的恶行归咎与制度缺陷了?
肇事者对法律认识的错觉?
据了解,“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被认作驾车人的“潜规则”,是由于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所谓的生活费,一般是指用于吃穿用的一般消费支出,往往比较低。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司机误解为“伤的赔得比死的多”、“死了,一次性赔清;没死,一辈子倒霉”的观念。于是,有些司机为了逃逸,干脆就将被害人撞死,造成“死无对证”的局面。
如今的舆论也在反思,那些肇事司机为什么会撞伤人后再撞死,许多人认为,是法律中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道德泯灭的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是利益成本的比较
“撞死赔一次,撞伤赔一辈子!”记者随机采访到一名有15年驾龄的的哥,他向记者解释并形象地描述道,“如果撞伤的是孩子,所需要的花费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考到博士了;如果撞伤的是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如果撞死了,一次性赔清,多了一时的麻烦,少了更多的纠缠。”
照的哥的“理论”来讲,“撞伤”后再选择“撞死”,实际上是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判断。在过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与漏洞,直接导致肇事司机选择“撞死”的代价远远低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度成为驾车人的“潜规则”,那些血的事实也的确证实了“撞伤不如撞死”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潜规则”。
的确,按照我国原先的法律规定,撞伤一个人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或许只是存在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存在于某种理论上的计算中。如今,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最多的则需赔偿上百万元。将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
专家观点
法律不应让人“发挥觉悟”
有专家认为,人性存在着阴暗的一面,所以法律不应让人“发挥觉悟”,而应立足于对恶行予以明确的禁止,而这样一种禁止不但是保障他人权益的需要,对于被彻底打破其侥幸心理者同样是一种挽救,当然也包括精神与良心上的挽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就“撞伤不如撞死”现象发表了看法。他说,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
记者还采访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范金国律师,范律师介绍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肇事司机对“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及赔偿理念是不正确的,这种想法有时会让肇事司机走进误区,到最后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据范律师介绍,“在事故导致伤残情况下,需要按伤残级数来判定赔偿金额。在新交法实施以后,死亡赔偿金的额度比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而且现行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年限已由过去的10年扩大到20年。如果司机依旧抱着侥幸心理,一心想着所谓的‘潜规则’,那很有可能会改变性质,转为犯罪,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相关链接'
美国:
撞死人比撞伤赔得多
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同时撞死人的驾驶员即便不被判处监禁,也将面临着终生禁止驾驶的严厉惩罚。
日本:
撞死了保险公司赔得少
目前日本保险行业通用的一个条款是:驾驶员发生了交通意外后,如果被撞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全部赔偿金的10%到30%左右,而如果被撞者只是受伤,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当初的保险约定全额赔偿。
加拿大:
司机救助将免予刑责
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记者手记
“台灯座下当是最阴暗的地方。”越是发达的地方,越是文明的社会,越是会出现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
比如“撞伤不如撞死”。谁不知道人命大于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可是,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以人为本的今天,却有如此怪事频频发生。
究其实,无非因为一个利字。也许是保险的漏洞,也许是理论上的误导,导致太多的人,不顾生死大义,在危难发生时,不是本着把苦难降到最小的理念,而是一不做二不休干脆置人于死地。残忍、野蛮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人们都知道:中国人是非常“聪明”的,而那些先期到达中国的老外,差不多像傻瓜一样被玩弄于股掌之上。为什么?因为欧美国家资本主义时间较长,保障公民生活与生存的法律已差不多臻于完善。而在我们中国,一切都还刚刚开始。
不能指望所有的事情都被法律所包管,因为法律也是人定的,也会随着时局而有变化,所以,更需要一些理性,更需要一些弹性的人情,来和谐我们的社会。
也许这本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也许大家因为看过太多类似的东西而趋于麻木。但是,那些伤者在医院里的哀嚎、鲜血,及其家属的沉痛,却让人心生寒意。节前,本报接到一个报料电话,说是一个环卫工被另一环卫局的环卫车撞倒后,反复辗轧三次,致使老人左腿骨折、左胸骨骨折、断折的胸骨插入左肺……老人被送进医院后,对方环卫局才不情愿地出面,零星出一些钱,致使手术在入院后十天才进行。尽管手术进行得非常成功,但是,手术后老人痛苦得声声哀嚎,一直哭喊到第二天,才算能忍住呻吟。而此时,老人一家尚且寄希望于对方环卫局:“只要能够治好病”就行了,老实巴交的一家人,都不知道拿起法律自卫。明明是想要置伤者于死地,而且,老人的同伴也可以做证:对方司机在听到许多人大喊“撞了人”的情况下,反复辗轧老人,如果最后一趟方向盘打正的话,老人肯定当场没命了。
本报重新提起这个话题,目的是能引起大家更多关注,进行更多更透彻的讨论,以澄清事实,让这样的潜规则不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