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trol %> <%@ Register TagPrefix="fc" Namespace="FCMS.UI.WebControls" Assembly="FCMS" %>
![]() |
|||
当前位置:首页->>762
核心提示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物权法(草案)》曾规定,“会所、停车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但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没有保留这一条款。
《物权法》修改前后的规定,在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上,采取的都是“约定优先”原则,即最大程度地尊重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约定”,所不同的只是在业主与开发商还没有达到良好“约定”的前提下,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停车位的归属。
广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似乎日益凸显。在一系列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还有一种声音在呐喊——“谁动了我的停车位?”
花钱买来的车位却不属于自己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自己的轿车。据一项统计,武汉市的私家车正以每天300多辆的速度递增。居民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也随之走俏。然而,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据了解,武昌区徐东片某小区共有600户居民,当时已有近七成业主入住,小区的房价为6000元/平米,小区内共有车位182个,车位可买可租。据小区一位业主透露,买一个车位需近10万元,按单价来算,则远远高于此小区房价。然而,就算是以这样的价格买来的车位,还不是完全属于业主的。由于没有产权,业主拿到的仅仅是开发商“认可”的“使用权”,使用期限和住房一样,为70年。这位业主还介绍说,车位也能够租,租价为每月300多元,车库的管理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都另行计算,显然,租没有买来的“干脆”,所以,业主大多选择买下使用权。
这位业主无奈地说:“萝卜总要有个坑,现在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时候你不买,等到几个萝卜来抢一个坑时,恐怕更贵了。”
武汉市内的小区,类似情况大量存在,开发商将小区的地下车库、架空层做成的车位、在小区公共面积上划定的车位出售、出租,而买了停车位的业主拥有的仅仅是开发商同意的使用权。
北京、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
关于停车位的争论及纠纷,不仅仅存在于武汉市,北京和上海都曾爆发“《物权法》第一案”,两地“第一案”中的“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似乎这也并非巧合。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单位面积售价甚至比房子还高好几倍,开发商一方面吹嘘自己小区“功能齐全、完善”,一方面从中赚到高额利润。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后,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今,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已有了结果,这位上海的业主依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终,法院判决地产公司返还这位业主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当然,业主能维护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已是皆大欢喜之事,《物权法》也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做出了相应规定,那开发商又是如何“处置”停车位的呢?
开发商观点:我们开发的“地下车库”,应归我们所有
据了解,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一些正在销售的楼盘的地下车库也还在继续在销售,只不过他们在销售合同里添加了一条内容,即“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如业主需要使用的话,可以另行购买”。
记者采访到武汉某置业公司市场部经理李先生,李经理告诉记者,《物权法》只是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没有涉及到“地下车库”的有关内容,而且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也有所规定。他还介绍说:“我们所开发的小区,每个地下车位都为10多万,虽然不能全部销售一空,但是平均也能卖出百分之七八十。”李经理还透露,开放商开发的地下车库,理所当然应归开发商所有。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反而“延伸”了一些新的争议,那么,在法律专家看来,《物权法》中关于停车位的规定应该如何解读呢?
专家观点: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有关会议上提到,停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记者采访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范律师介绍说,开发商、业主之所以“矛盾重重”是他们于对《物权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还是因《物权法》有关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停车位到底归哪一方所有。范律师还说,“如今,大多数专家学者都主张停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可虽有专家支持,但如果政府有关单位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所以,现在广大业主们在等待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解释,事实上在等待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和有关部门所应承担的服务意识了。
相关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进一步明确了地下车库可以单独进行交易。
|